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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發布條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 及利用所屬各機關興辦之公共工程與民間建 築工程產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營建泥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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