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委任(託)下列機關(構)辦理下列災害 防救業務: 一、本府消防局:火災、風災及爆炸災害防救業務等。 二、本府產業發展局: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輸電線路災害、礦災 及寒害防救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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