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三項營業保證金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統 一於指定之金融機構設置營業保證基金專戶儲存,並組成 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基金之孳 息部分,得運用於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 前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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