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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 中央法規資訊 - 制定依據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得以其他方式或名 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 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訂定之處理辦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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