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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民e點通

1.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8)北市文化三字第0九八三0三四六五00號令發布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實施要點,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為辦理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之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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