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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以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依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委任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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