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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六、年度開始後,預算未經完成法定程序時,應依地方制度

1 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府主事預字第09830149900號函修正,98年度起實施 壹、總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 型特種基金及政事型特種基金)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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