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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勤區查察應於每日八時至二十時採直接、間接查察或二至三人聯合查察 方式行之。對屢查不遇人口,並得於二十二時前,以約定方式實施夜間 查訪。必要時,得運用組合警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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