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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2 條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地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執業登記證)及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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