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 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 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體髒污、鏽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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