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促進產業發展,鼓勵創新及投資,輔導中小企業,提升產業競爭力,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執行機關為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www.doed.gov.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