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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機汽車拖吊查報應用系統

臺北市執行廢棄車輛之查報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規定,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只要車體外觀符合「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之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即可由環保局各區清潔隊依法予以查報。

epbcar.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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