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及其周圍五十公尺範圍內、衛生醫療機構(診所除外)及其周圍五十公尺範圍內、文教區全日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會發出笛音或爆炸音之一般爆竹煙火。但屬文化活動或國際交流,且經本府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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