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9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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