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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32至35條

第三十二條 (排水管)排水管管徑及坡度,應依下列規定: 橫支管及橫主管管徑小於七十五公厘(包括七十五公厘)時,其坡度不得小於五十分之一,管徑超過七十五公厘時,不得小於百分之一。 因情形特殊,橫管坡度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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