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辦理國家賠償事件,進行損害賠償協議金額之計算有所依循,以確保 客觀公平,維護人民權益,特訂定本基準。 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之損害賠償計算,除法令另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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