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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 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公教人員,係指經由本府權責機關依法任用或聘派僱用之 本府各機關學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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