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標準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 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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