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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依性平法第15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不給薪之函釋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勞動3字第0910035173號令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勞動基準法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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