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應於離營之日起15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辦理歸鄉報到。 一、退伍令(停役者為停役令)。 二、報到憑證卡(AB卡)。 三、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權益編管科:23654361分機3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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