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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輯

八、本規範第2點第3款規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 ... (一)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逕為收受,無須知會或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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