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規定,員工每日加班不得逾4小時,每月不得逾20小時,如經機關首長批准後得不受上開4小時限制,如須較長時間加班,經各一級機關批准得專案加班,每月以不超過70小時為上限;如須超過70小時,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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