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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公職應否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1.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2條第2款所稱再任有給之公職,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係指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2.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再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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