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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函 混淆,爰將前開規定內「住所」修正為「居所

55 臺北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府授人四字第09730631900號 受文者: 正 本: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 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主 旨: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核發員工交通費 注意事項」名稱為「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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