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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植根法律網

建築基地臨接之計畫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其舖面、排水溝 等公共設施尚未闢築完成者,申請建築應依規定辦理其出入通路及排水 系統之拓築。 前項出入通路及排水系統拓築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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