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巿)為辦理建築物應附設之停車空間(小汽車位及機車位) ... 起造人申請以繳納代金方式代之: 一應增設之汽車位在三輛以下、機車位在九輛以下。 ... 二七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以前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上設置之停車空間必須由道路 ...
www.laws.taipe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