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都市綠化,以增進市容觀瞻,特 訂定本要點。 二、臺北市之建築基地均應適用本要點,且依左列三類建築基地分別適用 其綠化規定: 第一類:依綜合設計放寬規定應留設之開放空間及應綠化之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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