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費未滿新臺幣1元者,不予計徵,其計收標準如下:1.土地總登記,按申報地價的千分之二計收登記費。2.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按建物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二計收登記費。 3.權利變更登記(例如:買賣、贈與、繼承登記),土地依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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