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零售市(商)場 公有市(商)場空攤明細表 (一)短期攤(鋪)位使用申請 申請本市公有市(商)場短期攤(鋪)位使用者,須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婚之中華民國國民,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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