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貯留池以設置於開發區之下游端為原則。 2.開發區之雨水排水系統,應以能容納不低於二十五年一次頻率暴雨之流量 為設計標準。雨水貯流池容量以能在不低於二十五年一次頻率暴雨下,應 能攔貯因開發所增加之洪峰雨水排水量,且須能調貯其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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