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曾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完成失業認定者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達3個月以上者。 申請方式: 檢附應備文件逕寄勞工保險局辦理。 應備文件: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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