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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商業處 ─ 停業、解散、撤銷、註銷差別為何?

1.停業: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停業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15日內申請復業登記(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2.解散:公司之解散,在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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