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內之警察、消防、戶政與衛生等機關、國民中小學校、區清潔隊 、養護工程分隊、路燈工程分隊及園藝工程分隊,關於協助推行行政區 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級交辦事項,應受區長指導 ;但執行區級災害防救時,應受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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