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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doc

二、下列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建造時應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市發展局)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建造,除第十八款外並應於施工前完成消防設備審查並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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