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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申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任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指供公眾使用收費之都市計畫停車場、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臨時路外停車場及其他路外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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