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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實施停車費催追繳措施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修正,自94年9月1日起實施停車費催繳暨追繳相關措施。 停車費逾期未繳依該條文第2項規定寄發停車費催繳通知單給駕駛人,限期於7日內補繳停車費並加收必要之工本費50元,如駕駛人仍未於催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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