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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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