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第二節 報廢動產處理作業 一、報廢財產處理作業 (一) 有財產如經管理機關審酌無法滿足業務需求或搭配新技術使 用,致需依規定辦理報廢汰換者,本府各機關學校應本使用效 能最大化原則,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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