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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本府認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臨時人員例假、休假 及特別休假,並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本府勞工局核備;或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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