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發放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民眾主動報繳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數額及發放標準 1. 廢汽車回收獎勵金每輛為新台幣一仟元。(車齡需達10年) 2. 廢機車回收獎勵金每輛為新台幣三百元。(車齡需達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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