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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志願服務法 90 年 1 月 20 日 華總一義字第 9000011840 號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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