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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都市發. 展處。 第三條建築物使用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www.ud.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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