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在留特別許可事由 以作為配偶者「日本人的配偶者」,「永住者的配偶等」的在留資格的居住者,無正當理由,居留6個月以上沒有進行作為配偶者的活動事由。(*1) 無正當理由不申報居住地,或提出?偽申報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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