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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電子報 - 撐過聯徵揭露期 不良信用紀錄仍在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民法規定,一般債務請求權為15年,利息5年,就連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不良信用紀錄的揭露期限,最長也不過7年,部分卡債族四處躲避銀行催收,就是希望躲過這時限,屆時不用還債也沒有不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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