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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澎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民國 94 年 04 月 15 日修正) | 關懷生命協會

http://law.penghu.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26758 第 17 條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 工作物如下: 一、工程造價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但偏遠地區得放寬至新臺幣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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