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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 ( 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 ) | 關懷生命協會

桃園縣政府 http://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3500&KeyWord=%E7%95%9C 第 4 條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 工作物如下: 一、法定工程造價 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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