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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一、 適用對象 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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