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3月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3字第0910010430號函發布 97年7月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3字第0970130468號函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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