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重新編排) 問: 個人將房屋提供給公司營業使用,因為屋主即為公司股東,並沒有向公司收取租金,為何國稅局仍要設算房屋租賃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答: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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