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對代位求償 之規定如下: 第三百十二條: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後,得以自己名義代債權人之位向債務人求償。 第二百八十一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全部清償後,可代債權人之位向他債務人求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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